上海外国语大学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负责人驻所研究办法

文章来源:语言研究院 作者: 发布时间:2013-10-21 浏览次数:565

上海外国语大学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负责人驻所研究办法

 

为保证我校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研究的顺利进行,产出高水平研究成果,根据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关于加强和改进国家社会科学基金管理工作的意见》和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管理工作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申请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者可以申请进驻中东研究所、国际关系及外交事务研究院、语言研究院、文学研究院从事所负责的项目研究。

1、驻所研究申请人需为我校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第一负责人,或由该项目第一负责人指定的项目主要负责人之一;

2、驻所研究申请人所在部门为教学单位;

3、所负责项目处于实施期间,且已按科研处要求完成该项目的二次论证。

4、申请时间不迟于该项目拟结项日期前90天。

第二条  申请程序

驻所研究申请人需填写《上海外国语大学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负责人驻所研究申请书》,依次报所在院系、拟进驻研究院所、科研处、科研主管校领导审批。

驻所研究申请人申请获批后,应根据所承担项目制定详细的研究计划,按照计划进行研究。

第三条  驻所研究时间

驻所研究期限一般为一个学期。

第四条  驻所研究要求

驻所研究人员

1、应遵守其进驻研究所的各项规章制度,参加该研究所组织的学术活动;

2、驻所研究期间应举办一次学术报告会;

3、驻所研究期间不得继续承担教学任务;

4、驻所研究结束时,应向所驻研究院所和原所在院、系提交一份驻所研究工作总结报告。

第五条  驻所研究人员待遇

1、驻所研究人员驻所研究期间,原单位保留其人事关系、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2、如立项研究为青年项目,所进驻研究院所为项目承担人配备指导教师;

3、所进驻研究院所为驻所研究人员提供

1)办公场所;

2)计算机及相关设备使用权;

3)图书文献资料使用权。

4、驻所研究人员完成驻所研究任务后,可以从项目配套经费中提  50%作为奖励。

第六条  驻所研究人员原单位待遇

科研处向驻所研究人员原单位支付2万元经费补助。

第七条  驻所研究人员所进驻研究所待遇

各研究所每接收1名驻所研究人员,并提供相应的设施和指导,可以在接收人员驻所研究结束后,向科研处申请5000元经费补助。

第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上海外国语大学科研处

                         二00八年四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