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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外科研:科研成果评奖条例

发布时间:2013-10-21浏览次数:874

 

 

上海外国语大学科研成果评奖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鼓励我校教师积极开展学术研究工作,展示我校研究水平,使优秀成果表彰和奖励科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 申报资格

 

第二条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参加评奖。

 

1 参评成果须是发表在合法出版物上。对确有较高学术价值、应用价值和社会影响,但不宜公开发表的成果,须由作者所在部门推荐、应用单位证明,方可申报参评。

 

2 同一研究专题、研究成果系统性较强的论文集视同于学术专著;多卷本著作须出齐后一次申报,参评时间以最后一本著作出版日期为准。

 

3 参加评奖的研究成果的形式主要包括专著、学术性工具书、论文和调研报告。

 

4、凡已获得省部级以上单位奖励的研究成果(不包括民间奖励)不参加上海外国语大学科研成果评奖。

 

第三章 评审标准

 

第三条获优秀成果奖的研究成果,要具备以下条件:

 

1、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 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

 

2、在本研究领域发现新问题、挖掘新材料、采集新数据、运用新方法、提出新观点、构建新理论,具有较重要的学术价值或实际应用价值。

 

第四章 评奖周期、类别及方法

 

第四条上海外国语大学优秀科研成果评奖活动每两年举行一次。

 

第五条上海外国语大学优秀成果奖设著作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设论文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

 

第六条评奖工作采取作者申请、部门推荐、校内外专家评审,评奖委员会审定的方式。

 

第七条评奖委员会及各学科评选小组在评选过程中,要坚持公正的原则、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用无记名投票方式确定获奖成果。

 

第八条评奖委员会、学科评选小组实行严格的回避制度。凡涉及评奖委员、学科评选小组成员个人及亲属的成果,在评议时应回避,表决时不参加投票。

 

第九条评奖委员、学科评选小组成员和工作人员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凡在评奖工作中徇私舞弊、泄露评选情况者,一经发现,一律取消参加评奖工作资格。

 

第十条申报者必须根据评奖条例和实施细则,实事求是地申报参评成果。凡发现申报材料失实、剽窃他人成果等行为者,一律取消参评资格。其情节严重者,将进行通报批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第十二条本条例的解释权归上海外国语大学科研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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