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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外工会:女教授、女干部联谊会章程上海外国语大学女教授、女干部联谊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上海外国语大学女教授、女干部联谊会是在我校党委领导下,由校妇女工作委员会发起成立的群众性组织。基本成员由具有高级职称的知识女性和处级以上女干部组成。 第二条:上海外国语大学女教授、女干部联谊会的宗旨为:凝聚精华,增进友谊,加强交流,提升自我,促进成才,贡献社会。 第三条:上海外国语大学女教授、女干部联谊会的主要任务为: 一、加强校内外知识女性之间的横向联合与纵向沟通,团结我校广大高级知识女性和女干部,群策群力,求实奋进,为开创我校妇女工作的新局面贡献力量。 二、积极开展学术交流、教学研讨、文化娱乐等形式多样的活动,创造广阔的交流空间,提高自身专业素质和师德修养,不断开拓创新,与时俱进。 三、高度关注青年女教师和女大学生的成长,通过讲座、咨询等方式,多渠道沟通,因势利导,在更高层次上鼓励和促进女性成才。 四、维护女教授、女干部们的合法权益,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她们的合理要求,关心她们的身心健康。 第二章 会员 第四条:上海外国语大学具有高级职称的在职女教工或处级以上在职女干部,凡承认本会章程,并自愿参加本会活动,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理事会讨论同意,即可成为本会正式会员。 第五条: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 1.对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 2.对本会的建议权、批评权; 3.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二、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 2.执行本会决议和委托的义务; 3.按时缴纳会费。一年内无故不缴纳会费,不参加联谊会活动的,视作自动退会。 第三章 经费 第六条:经费来源: 一、会员缴纳的会费,20元/年。 二、多种渠道筹集资金。 第七条:经费用途: 一、开展学习参观、考察、联谊、交流活动。 二、举办各种学术活动、讲座、辅导咨询活动。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本会将定期召开联谊会会员大会,会员大会职责为: 一、讨论本会的年度工作计划。 二、听取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 三、增补理事、选举新的理事会。 四、修改联谊会章程。 第九条:在会员大会闭幕期间,理事会为执行机构。理事会设有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每届任期三年。 第十条:理事会职责: 一、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二、制订本会工作计划。 三、组织、安排本会开展各项活动。 四、审批会员资格。 五、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第十一条:女教授、女干部联谊会是妇女工作委员会工作的一部分,考虑到工作需要,妇女工作委员会主任为当然理事会成员。 第十二条:本办法经2007年3月27日本会理事会会议商定予以修改并施行,2003年4月11日制定的《上海外国语大学女教授、女干部联谊会章程》自本章程施行之日起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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