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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外工会:女教职工委员会工作条例上海外国语大学工会女教职工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女教职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根据《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上海外国语大学工会女教职工委员会(以下简称女教职工委员会)是代表维护女教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的女教职工组织。它受上海外国语大学工会委员会领导,同时接受上海市教育工会女教职工委员会的领导。 第三条 女教职工委员会要贯彻执行工会工作方针和上海外国语大学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结合高等学校特点和女教职工的意愿、要求开展工作。 第二章 基本任务 第四条 女教职工委员会的任务 (一)代表维护女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维护女教职工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的权利,促进男女平等及妇女解放事业。 (二)教育女教职工自觉提高自身素质,发扬“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精神,充分发挥他们的聪明才智和积极作用。努力做好“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工作,为培养合格人才多做贡献。 (三)在女教职工中树立主人翁责任感,增强民主意识,有领导、有组织地发挥女教职工在学校改革、建设、发展中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作用,努力提高参政议政能力。 (四)积极发现和培养女教职工中的先进人物,总结、宣传她们的先进思想、模范事迹,并向校、院(系)党政部门推荐优秀的妇女人才。 (五)积极搞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促进家庭文明、家庭教育、优生优育等各项工作的开展。 (六)全心全意为女教职工服务,关心女教职工的身心健康,督促、协助有关部门落实女教职工的劳动保护政策。开展调查研究,了解、收集涉及女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反映女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尽力为她们排忧解难。 (七)在工会领导下,会同学校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女教职工工作。 第三章 组织制度 第五条 女教职工委员会由校工会委员会提名,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经校工会委员会通过组成,并报上级女教职工委员会备案。
第六条 女教职工委员会设主任1名,常务副主任1名,副主任1名, 委员若干名。 第七条 女教职工委员会受校工会委员会的领导和上级工会女教职工委员会的指导。 第八条 女教职工委员会与校工会委员会任期相同。校工会下属的各部门二级工会应设立女教职工委员会或专门委员(可由部门工会妇女委员兼任),负责本单位的女教职工工作。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九条 女教职工委员会要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并及时进行检查,总结。根据工作需要制定有关工作制度。 第十条 女教职工委员要定期向校工会和上级工会女教职工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十一条 女教职工委员会要定期召开委员会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重大问题要由委员会进行充分讨论后作出决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条例由女教职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条例自校工会委员会(扩大)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上海外国语大学工会 上海外国语大学工会女教职工委员会 2010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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